为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,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在1997年制定了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》,对熏蒸杀虫剂的使用进行了规定。我国也参照该标准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,对熏蒸木托盘的熏蒸处理和残留物限量做出了明确规定。本文将介绍熏蒸木托盘的国家标准,以便读者了解其要求和规定。
一、标准规定
- 适用范围
熏蒸木托盘的国家标准规定了用于货物运输、仓储的木质熏蒸托盘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和标识。该标准适用于出口及进口的木质熏蒸托盘,包括未经饰面的木托盘和饰面处理的木托盘。
- 熏蒸处理要求
根据国家标准规定,熏蒸木托盘必须经过熏蒸处理,以杀灭其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生物。熏蒸处理过程中,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熏蒸剂,并按照规定的浓度、剂量和时间进行操作。处理结束后,应对熏蒸剂的残余物进行检测,确保其含量符合标准要求。
- 残留物限量
国家标准还规定了熏蒸木托盘上熏蒸剂残留物的限量要求。经熏蒸处理的木质托盘上,熏蒸剂的残留物不应超过以下限量:
a) 溴甲烷残留量:小于等于5mg/m³;
b) 环氧乙烷残留量:小于等于2mg/m³;
c) 氯化苦残留量:小于等于0.2mg/m³。
- 其他要求
除了上述要求外,国家标准还规定了熏蒸木托盘的尺寸、承载能力、防腐处理等方面的要求。具体标准如下:
a) 尺寸:熏蒸木托盘的尺寸应符合实际需求,长宽高一般不超过1200mm×1000mm×1200mm。特殊尺寸需定制。
b) 承载能力:熏蒸木托盘应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,一般要求静载能力不低于1000kg,动载能力不低于500kg。具体承载能力需根据实际需求定制。
c) 防腐处理:为了延长熏蒸木托盘的使用寿命,需进行防腐处理。一般采用热处理、化学处理、浸渍等方法进行防腐处理。
熏蒸木托盘是货物运输和仓储中常用的木质托盘,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。国家标准规定了熏蒸处理的要求、残留物限量和其他技术要求,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。生产厂家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,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和标识,以确保所生产的熏蒸木托盘符合国家标准要求,保障公共卫生安全。